**人民日报:远洋捕捞式黑手必须斩断**
在法治社会中,每一个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严格保护。然而,近年来,“远洋捕捞式”执法现象频发,让不少民营企业家感到不安与困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曾公开一起典型案例: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私自携带警用装备跨省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家中带走,并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其索要财物。这一事件迅速引发舆论哗然,也再次将“远洋捕捞式”执法推上风口浪尖。
“远洋捕捞”这一术语,原本应用于渔业领域,而在法律界,它特指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的行为。此类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更侵蚀了民营企业的发展信心,是对法治的破坏,也是对一地营商环境的污染。
“远洋捕捞式”执法现象,可以说是经济下行压力、地方财政困难、巨大利益驱动、新型犯罪形势、异地管辖权泛化等多种因素共同催生的产物。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许多违法犯罪行为呈现跨区域的特性,网络违法犯罪增多,传统违法犯罪案件覆盖面扩大,直接导致“犯罪地”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范围宽泛,牵连的管辖机关混乱。一些执法办案机关容易突破地域管辖的限制,形成了“沾边就能管”的现状,甚至出现“创造案件管辖权”的情形,为“远洋捕捞”提供了空间和便利条件。
“远洋捕捞式”执法的危害不容小觑。一方面,违规异地抓捕和查封可能切断企业的资金运转,致使企业陷入瘫痪,难以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无辜企业家被捕,失去人身自由,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另一方面,国家公权力沦为牟利工具,借执法之名行创收之实,严重损害法治权威,偏离法治轨道。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若公权机关面对利益驱动不能保持自我克制,趋利性执法的顽疾便难以解决。
以某县打传办为例,该机构一年办理江浙沪广东传销案件六七百起,上交县财政一亿多元,县里大力表彰该机构,打传办负责人由科级干部直接升为副处级干部。在打击传销过程中,打传办因无法获得传销违法犯罪线索,便与国内某知名爬虫公司合作,由该公司提供国内传销线索,查处后,将上交的财政资金中百分之十奖励给该公司。这种“购买线索、异地办案”的方式,不仅违背了案件管辖的规定,更让法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严重质疑。
要斩断“远洋捕捞式”执法的黑手,必须从制度上入手,斩断趋利执法的利益链条。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改革罚没收入制度,将罚没收入统一上缴中央财政,切断罚没收入与地方办案机关的直接利益关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的罚没所得均应上缴国库,但并未明确上缴中央国库还是地方国库。目前,罚没收入归属地方部分占了近90%,地方取得的罚没收入一般上缴地方财政,然后以财政支出的形式将一定比例返还办案机关,补充办案经费。这种做法导致办案数量和涉案金额与办案机关所获利益直接挂钩,形成趋利执法的利益链条。只有将罚没收入全部上缴中央,再由中央财政统一调拨办案经费,才能杜绝执法办案机关将办案作为攫取经济利益的手段。
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外部监督和事后救济机制,保障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利。严格执行管辖规定,异地公安机关发现企业网络传销、赌博等犯罪案件,应交由主要犯罪地,即企业所在地办案机关管辖,并将涉案财物移交。同时,对于企业被异地办案,尤其是抓人、查封财产的情况,应通知当地公安机关进行配合,防止滥用职权和趋利性执法。
在政策和舆论上,也应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释放出坚决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鲜明信号。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对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直接亮剑,是党中央始终坚持的重大原则。
碧悟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一家致力于科技创新和提供优质服务的公司,深知法治环境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坚决斩断“远洋捕捞式”执法的黑手,为民营经济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让每一个企业家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安心创业、放心经营。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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