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人离世430万和1套房无人继承:遗产管理人制度下的深思**
近日,上海徐汇区一位七旬独居老人葛老伯的离世,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葛老伯在家中意外去世,留下430万元遗产及一套位于市区的两居室房屋,却因无继承人,陷入了一场关于遗产归属的风波。这一事件不仅反映了现代社会的某些家庭结构变化,更凸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重要性和实际操作中的复杂性。
葛老伯的离世,给周围的人带来了无尽的悲痛。他未曾生育,老伴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他去世,这使得他的遗产在无人继承的情况下,需要有一个明确的处理机制。徐汇区民政局作为葛老伯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在无法找到合法继承人的情况下,被法院指定为葛老伯的遗产管理人。这一指定,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条的规定,即在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然而,葛老伯的堂弟夫妇对此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自己对葛老伯扶养较多,应有权分得部分遗产。在法庭上,堂弟夫妇提供了扶养葛老伯的证据,法院在综合考虑扶养时间和扶养程度后,判定堂弟夫妇分得当时查明的除房屋外的全部遗产,总计约130万元。但不久后,堂弟夫妇发现葛老伯名下还有300万元存款,于是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分得这部分遗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前期判决中堂弟夫妇分得的遗产数额已与其照顾程度相适应,因此驳回了他们的请求。
这一事件并未就此结束。徐汇区民政局在法院判决后,就葛老伯留下的房屋及300万元存款分别向法院申请认定为无主财产。经过一年的公示期,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葛老伯名下的房屋为无主财产,经拍卖、变卖后所得将收归国家所有。而涉及300万元存款的财产仍在公示期。这是上海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认定的无主财产收归国有案,无疑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推进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这一案例背后,反映出的是遗产管理人制度在上海乃至全国的推进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妥善处置这些无人继承的遗产,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的“兜底主体”,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贯彻落实《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这一文件明确了民政部门在担任遗产管理人时的具体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同时,文件还规定了民政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法律、公证、审计、评估等工作,以确保遗产管理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最终无人继承的遗产,民政部门在依法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后,仍有剩余遗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剩余遗产无主并收归国家所有的,由区级民政部门申请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执行。这些无主财产将主要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以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以实现遗产的社会价值最大化。
葛老伯的案例虽然令人唏嘘,但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的机会。在快节奏的现代生活中,我们是否应该更加关注身边的亲人,尤其是那些孤独的老人?同时,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推进和完善,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每一个离世的人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纪念,他们的遗产也能得到妥善的处理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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