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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痛批的“远洋捕捞”怎么治理

时间:2024-12-20   访问量:1014

**被痛批的“远洋捕捞”怎么治理**

在当今社会,法治不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更是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然而,近期频繁曝光的“远洋捕捞”式执法事件,无疑给这一理念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所谓“远洋捕捞”,是指一些执法部门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的行为。这种执法乱象不仅严重侵害了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更对营商环境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害。那么,如何有效治理这一顽疾,重建法治的权威与公正?

首先,强化异地执法的程序限制,确保“双主体执法”的落实是当务之急。异地执法因缺乏有效监督,极易沦为徇私枉法的工具。为此,公安部早已出台相关制度,如《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明确规定跨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等侦查活动时,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并在其协助下进行。然而,实践中仍有部分公安机关无视这些规定,擅自异地执法。因此,必须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双主体执法”机制的有效运行。属地公安机关的介入,可以及时叫停异地逐利性执法,防止违规升格为违法,进而演变为犯罪。

其次,推动罚没财物统一入中央国库,斩断趋利执法的利益链条。当前,罚没收入主要归地方国库,导致执法工作与罚没收入挂钩,为趋利性执法提供了经济动因。为此,应改革罚没收入制度,将罚没收入统一上缴中央财政,再由中央财政统一调拨办案经费。这样可以有效杜绝执法办案机关将办案作为攫取经济利益的手段,从根本上消除趋利执法的土壤。当然,考虑到改革难度和可能引发的问题,也可以考虑将罚没收入区分为行政罚没和司法罚没,司法罚没必须收归中央,行政罚没则仍归地方。同时,建立完善的外部监督和事后救济机制,保障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利。

再者,对执法过程中相关执法部门对企业主要资金往来银行账号的查封、冻结权限进行严格控制。在异地执法案例中,涉案企业的银行账户常被随意冻结、查封,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因此,必须严格限制这一权限的使用,确保在采取冻结措施前,进行严格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比例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应发布相应的指导性司法政策文件,对不严格执行相关要求的法院负责人进行追责。

此外,规范对企业高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措施的权限同样重要。企业高管一旦被采取羁押措施,很可能导致企业经营陷入瘫痪。因此,在调查阶段,应优先考虑采取缴纳保释金、取保候审等缓和化措施。对于涉及多地多域多人的案件,应本着实事求是、最实质联系的原则确定管辖关系,防止人为制造、创造管辖。如果涉及异地执法办案,可以考虑建立提级管辖或者上级审批、指定管辖制度,以遏制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行为。

最后,建立行政主官追责制度和开放投诉举报通道也是治理“远洋捕捞”的有效手段。对于有组织、有授意的异地趋利性执法行为,必须追究地方主官的责任,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同时,要在较高层级开放投诉举报通道,对实名举报的案件做到有落实有反馈。通过一批典型案件的曝光和对责任人的追究,彰显法治的精神,稳定人心,夯实信任和预期。

总之,“远洋捕捞”式执法是对法治的破坏,也是对营商环境的污染。只有从制度上入手,强化程序限制、斩断利益链条、严格控制执法权限、建立追责制度和投诉举报通道,才能有效治理这一顽疾,重建法治的权威与公正。作为碧悟科技有限公司官网的运营人员,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这一问题,携手推动法治建设,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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